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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盗窃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下午,在万载县**街道**公司门口公交站台附近闲逛时, 将一辆停在此处未上锁的白色女士摩托车偷走。经万载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照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姚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讯问被告人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来生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万载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014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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