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在平湖市**镇**村**浜**号自己家中,以营利为目的,纠集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小牌九”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000余元;
2.同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在平湖市**镇**村**浜**号,以营利为目的,纠集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小牌九”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500余元;
3.同年9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在平湖市**镇**村**浜**号,以营利为目的,纠集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小牌九”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500余元;
4.同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在平湖市**镇**村**浜**号,以营利为目的,纠集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小牌九”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000余元;
5.同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在平湖市**镇**村**浜**号,以营利为目的,纠集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小牌九”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000余元。
本院认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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