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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甲开设赌场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6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5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在平湖市**镇**村**浜**号自己家中,以营利为目的,纠集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小牌九”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000余元;

2.同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在平湖市**镇**村**浜**号,以营利为目的,纠集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小牌九”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500余元;

3.同年9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在平湖市**镇**村**浜**号,以营利为目的,纠集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小牌九”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500余元;

4.同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在平湖市**镇**村**浜**号,以营利为目的,纠集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小牌九”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000余元;

5.同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在平湖市**镇**村**浜**号,以营利为目的,纠集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等人,以“小牌九”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000余元。

本院认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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