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沈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现住址陕西省靖边县**镇**村**队附近,2014年4月17日因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强奸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3日在靖边县**路**队附近被靖边县公安局抓获,于2020年9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5日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伙同韩某某、马某(二人已判刑)在靖边县**镇**组翻墙进入被害人乔某某实施盗窃,在乔某某中没找到值钱的财物后逃离作案现场;随后,被告人沈某伙同韩某某、与马某三人又来到靖边县东坑镇陆某某村二组吕某某**部,将门市部窗户撬开,翻窗进入门市部盗窃各种香烟7条又14盒以及现金70余元。
经靖边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1141元。被告人沈某盗窃数额为12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现在羁押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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