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沈某某(小名小亚),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89********,汉族,无业,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小亮),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96********,汉族,无业,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组**号**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9日本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外号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840281656,汉族,无业,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8日被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1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9日本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安顺市公安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商议共同出资开设麻将馆供赌客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后多人在沈某某、张某某开设在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新天地安置房小区三单元二单元201室的麻将馆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沈某某、张某某按照每轮向每桌赌客抽取人民币120元、200元或者300元等方式获利。后被告人朱某某以拉人打麻将的方式入股,与沈某某、张某某共同经营该麻将馆。经司法会计鉴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3日,三名被告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共计42319元。
2020年6月1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沈某某、朱某某抓获,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齐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朱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辨认、证人余某某、齐某某等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朱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鹏
检察官助理 裴晶晶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8538397)、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0853****)、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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