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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1、沈某2与张某1、张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沈某1,男,193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
  申请人:沈某2,女,193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辉,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畅,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1,男,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张某2,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张某3,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沈某3,女,194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沈某4,男,194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沈世忠,男,194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翁家弄118弄2号。
  申请人沈某1、沈某2与被申请人张某1、张某2、张某3、沈某3、沈某4、沈世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沈某1、沈某2于2017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XXXXXXX元的财产依法冻结、查封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某1、张某2、张某3、沈某3、沈某4、沈世忠名下价值XXXXXXX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衍华

书记员:卢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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