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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1、金某某与沈某2、沈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某1,男,193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金某某,女,193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咏梅,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2,男,195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沈3,女,1982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谈某1,男,1981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谈某2,女,2011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赟,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1、金某某诉被告沈某2、沈3、谈某1、谈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某1、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78元,减半计人民币5,089元,由原告沈某1、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白喻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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