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沈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沈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沈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沈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沈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沈某7,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沈某1与被告沈某2、沈某3、沈某4、沈某5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沈某1于2019年10月21日提出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宋成钢
书记员:陈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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