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1,女,194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南,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2,女,194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沈某3,女,194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沈某4,女,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
被告:沈某5,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沈某6,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沈某7,女,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沈某8,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第三人:沈玮,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安庆路XXX弄XXX号。
第三人:上海城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联民路XXX号XXX-XXX-XXX室。
原告沈某1诉被告沈某2、沈某3、沈某4、沈某5、沈某6、沈某7、沈某8,第三人沈玮、上海城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沈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邵文龙
书记员:陈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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