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1,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沈2,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何某1,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何某2,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何某3,女,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某3,男,194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胡某某,女,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某,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沈某1与被告陈某、沈2、何某1、何某2、何某3、沈某3、胡某某、张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沈某1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顾秀贤
书记员: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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