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栋,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源,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元元,董事长。
原告沈栋与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沈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裔佼
书记员:王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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