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根娣,女,195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耿鸿文,男,1966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耿鸿梅,女,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兰珠,女,194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江梅(系沈兰珠之女)。
被告:郑凤英,女,195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沈岩,女,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超。
被告:蒋志超,男,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蒋漪林,男,200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蒋志超(系蒋漪林之父),即上列被告蒋志超。
被告:沈强,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玉甩宝,女,1987年8月4日生,布朗族,住云南省。
被告:沈星辰,男,2012年5月14日生,布朗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志远,男,201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杰,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江梅,女,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沈根娣、原告耿鸿文、原告耿鸿梅与被告沈兰珠、被告郑凤英、被告沈岩、被告蒋志超、被告蒋漪林、被告沈强、被告玉甩宝、被告沈星辰、被告陈志远、被告董江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周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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