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沈某某、耿鸿文等与沈某某、郑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耿鸿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耿鸿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江梅(系沈某某之女)。
  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沈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超。
  被告:蒋志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蒋漪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蒋志超(系蒋漪林之父),即上列被告蒋志超。
  被告:沈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玉甩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布朗族,住云南省。
  被告:沈星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布朗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志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杰,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江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沈某某、原告耿鸿文、原告耿鸿梅与被告沈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沈岩、被告蒋志超、被告蒋漪林、被告沈强、被告玉甩宝、被告沈星辰、被告陈志远、被告董江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周  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