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桂华,女,195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家驹,男,1925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暂住浙江省湖州市。
申请人沈桂华申请宣告沈家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女,被申请人患有XXX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女,被申请人患有XXX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经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沈家驹患有XXX疾病性痴呆(混合型),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病历、鉴定意见书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沈家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子银
书记员:包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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