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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桂芳与上海市崇明县利奥五金商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桂芳,女,195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徐友明(系原告丈夫),男,1955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堡镇永和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利奥五金商店,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经营者:赵利,女,1980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车站村三步连庄26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太和县人民北路西侧。
  负责人:张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桂芳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利奥五金商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同年10月12日,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桂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  丹

书记员:陈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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