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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徐友明(系原告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堡镇永和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负责人:王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蔡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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