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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桃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徐文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桃珍,女,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文娟,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莉娜,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桃珍与被告徐文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沈桃珍于同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桃珍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桃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桃珍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尹潇

书记员:陈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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