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桃珍,女,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文娟,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莉娜,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桃珍与被告徐文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沈桃珍于同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桃珍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桃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桃珍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尹潇
书记员:陈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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