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沈正宜、朱容隆与项阿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沈正宜,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朱容隆,男,201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沈正宜,身份信息同前。
  两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览,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项阿弟,女,194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沈正宜、朱容隆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项阿弟名下有关上海市杨浦区周家牌路XXX弄XXX号XXX层统楼征收补偿款及各项奖励费合计人民币1,534,508.80元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项阿弟名下上海市杨浦区周家牌路XXX弄XXX号XXX层统楼征收补偿款及各项奖励费合计人民币1,534,508.80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欢群

书记员:裘泱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