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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水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周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水菊,女,196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辉,男,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原告沈水菊诉被告周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同年3月27日,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水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  丹

书记员:陈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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