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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李某某、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積伟,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  建

书记员:沈旺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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