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伟,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章玥玥,董事长。
被告:章玥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被告:宋剑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树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上海永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章玥玥、被告宋剑良、第三人徐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慈新
书记员:李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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