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沈江燕与共青城碧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沈江燕,女,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骏,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共青城碧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江西省九江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聚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江燕与被申请人共青城碧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深圳聚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江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共青城碧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存款22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为此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江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共青城碧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存款22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干春芸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