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江燕,女,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骏,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共青城碧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江西省九江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聚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江燕与被申请人共青城碧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深圳聚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江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共青城碧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存款22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为此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江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共青城碧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存款22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干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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