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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浩与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浩,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崙,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勇,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龙,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浩与被告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沈浩诉称,原、被告系朋友,自2012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60,000元,之后被告归还280,000元,剩余380,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沈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户籍地虽在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XXX弄XXX号,但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静安区原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被羁押于上海市周浦监狱,原告自认其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XXX弄XXX号已经动迁,现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静安区原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沈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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