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海峰,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廷一,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维,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雅岚,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沈海峰与被告杨雅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沈海峰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雅岚名下价值525,9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沈海峰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雅岚名下价值525,900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沈海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亚玲
书记员:刘曦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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