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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海铭,男,1975年3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津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明,男,1975年12月25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富一村XXX号XXX室。 原告沈海铭与被告吴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海铭撤诉。
审判员:俞丽虹
书记员:叶岚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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