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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海铭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海铭,男,1975年3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津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明,男,1975年12月25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富一村XXX号XXX室。
  原告沈海铭与被告吴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海铭撤诉。
  
  
  

审判员:俞丽虹

书记员:叶岚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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