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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涌与福建若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沈涌,男,1978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璇璇,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若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焘。
  申请人沈涌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915,686.2元的财产。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将函、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至本院。申请人沈涌提供其与沈文清、黄芝花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畹町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若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15,686.2元的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沈涌与案外人沈文清、黄芝花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畹町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上述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沈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  燕

书记员:郑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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