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涌,男,1978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璇璇,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若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焘。
申请人沈涌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915,686.2元的财产。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将函、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至本院。申请人沈涌提供其与沈文清、黄芝花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畹町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若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15,686.2元的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沈涌与案外人沈文清、黄芝花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畹町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上述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沈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 燕
书记员:郑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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