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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滨与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滨,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卫红,女,199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沈滨与被告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红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2,778.89元;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系恋爱关系。2018年6月至7月期间,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途径向被告转账52,778.89元。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承诺还款,但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王卫红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分别于2018年6月10日、11日、16日转帐给“小金金”共计5,314元,分别于2018年6月22日、6月25日、6月26日、7月3日,通过支付宝、微信向王卫红转账共计28,800元。
  原告陈述,“小金金”即是王卫红,另从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原告通过信用卡、花呗还款、亲密付等形式帮被告支出各类消费、代购费等,共计花费钱款18,664.89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审理中,原告自认,2018年6月10日至7月2期间原、被告系恋爱关系。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诉讼请求,提供与被告王卫红的微信聊天截屏,其中王卫红于2017年7月4日微信聊天的主要内容:“……等我有钱再给你吧……你他妈的一厢情愿给我钱。我说我们不适合在一起你来这一套你他妈的什么人恶心……我说了我有钱还,我没说不给……”。原告要求被告写张欠条,王卫红在微信聊天讲明,“……当时你没说借我,老子不想跟你废话,你想怎样就怎样来,我奉陪,聊天记录我通通有,从头到尾都是你一厢情愿,你自己睁大眼看清楚……”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沈滨为证明借款事实提供支付宝、微信转帐及各类消费、代购记录,时间跨度从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7月3日,该段时间正是原、被告处于恋爱关系期间,结合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内容,原告支出的52,778.89元更像是恋人之间“你情我愿”的一种消费方式,原告主张涉案款项是借款,应提供确凿证据,在无明确证据证明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亦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被告王卫红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滨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元,由被告王卫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  岭

书记员:傅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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