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火金,男,194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亚明,男,195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陈菊芳,女,1947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玲,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建湖申阳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建阳镇马厂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朱梅方。
原告沈火金诉被告黄亚明、陈菊芳、第三人建湖申阳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火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330元,由原告沈火金负担。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孙汝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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