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利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炜,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蔡硕频,女,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坤,男,200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炜、蔡硕频、沈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览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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