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炜茵,女,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潘赟,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海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惠诚。
被告:杨德余,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炜茵与被告甘肃海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杨德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炜茵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甘肃海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杨德余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23,916.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沈炜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甘肃海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杨德余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23,916.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张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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