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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燕华、宗式嶽与宗巍、陆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燕华,女,194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宗式嶽,男,1940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忻浩,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巍,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陆晓波,男,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燕华、宗式藏与被告宗巍、陆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沈燕华、宗式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燕华、宗式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卓蕾蕾

书记员:鲁佩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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