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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玉某与上海海星陈某商业有限公司、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火祥,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
  被告:上海海星陈某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佩章,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玉某与被告沈某某、上海海星陈某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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