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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琴、赵福君与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上海新莱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琴,女,197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君,住址同原告沈琴。
  原告:赵福君,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沈琴。
  被告: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忠华。
  被告:上海新莱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潘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章,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琴、赵福君与被告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上海新莱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50元,由原告沈琴、赵福君负担。

审判员:施丽妍

书记员:陆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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