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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瑞贤与顾品娟、周俊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瑞贤,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品娟,女,195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周俊峰,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沈瑞贤与被告顾品娟、周俊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瑞贤当庭以本案系争房屋未具备政策规定的过户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瑞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沈瑞贤负担。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张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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