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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睿晔与上海香格纳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睿晔,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建俊,上海德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涛,上海德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香格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HelblingLorenz,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娟,上海森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睿晔与被告上海香格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格纳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睿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涛、被告香格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睿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香格纳公司支付:1.2018年9月2日至9月5日的工资4,597.70元;2.2016年9月4日至2018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9,333.33元。事实和理由:沈睿晔于2013年3月1日入职香格纳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5,000元,但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沈睿晔的实际月工资收入一直在增长。2016年2月29日,沈睿晔与香格纳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担任销售及项目经理职务,期限自2016年2月29日至2021年2月28日,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依旧为15,000元,实际工资为税后22,000元。由于业绩良好,2018年2月起,沈睿晔被提升为总监职务,薪资也调整为税后25,000元。香格纳公司存在多家关联公司,沈睿晔的部分薪资通过香格纳公司的关联公司发放。2018年5月起,沈睿晔因被第三人恶意骚扰、诽谤,致使名誉受损,沈睿晔的精神亦受到严重损害。2018年8月28日,沈睿晔去医院就诊后按照医嘱向香格纳公司申请病假。香格纳公司随后解除了与沈睿晔之间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至2018年8月。香格纳公司尚未支付沈睿晔2018年9月2日至9月5日的病假工资,合计4,597.70元。沈睿晔自2016年9月4日起,尚有14天年假未休,其中2016年为2天,2017年为7天,2018年为5天,香格纳公司应支付相应的折算工资。
  香格纳公司辩称,不同意沈睿晔的诉讼请求。沈睿晔每月工资为15,000元。香格纳公司系集团型公司,涉及业务面较多,沈睿晔工作内容有时跨领域,沈睿晔帮香格纳公司的关联公司做一些项目,这些关联公司会向沈睿晔支付差旅费或其他补贴,这些收入并不属于工资。沈睿晔实际工作至2018年8月27日,之后未再提供劳动,香格纳公司也未收到沈睿晔提供的病假单等材料,故不应向沈睿晔支付2018年9月2日至9月5日的病假工资。沈睿晔主张2016年度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沈睿晔2017年有7天未休年休假,2018年有5天未休年休假,合计12天未休年休假,同意以15,000元为基数计算折算工资。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日,沈睿晔入职香格纳公司。
  2016年2月29日,沈睿晔与香格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6年2月29日至2021年2月28日,沈睿晔工作内容为销售及项目经理,工作地点为香格纳画廊,月工资为15,000元,香格纳公司每月20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沈睿晔工资。
  2018年8月期间,“大众点评”网站中“上海外滩美术馆”、“香格纳展库”、“没顶画廊”、“香格纳画廊(北京)”、“艾可画廊”、“余德耀美术馆”的评论栏目均出现针对沈睿晔的负面言论。
  2018年8月28日,香格纳公司向沈睿晔发出停薪留职通知书:“本公司员工沈睿晔,由于其私人原因造成外界诸多不良舆论,并影响到画廊声誉和正常营运。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其进行停薪留职处理,期限为90天。”
  当日,沈睿晔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挂号就诊。
  2018年9月5日,香格纳公司向沈睿晔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由于你个人的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公司不但名誉受到损害,更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营运。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决定从2018年9月5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后香格纳公司为沈睿晔办理了退工证明。
  2018年9月12日,沈睿晔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香格纳公司支付:1.2018年9月1日至9月5日工资4,800.76元;2.2016年9月4日至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2天、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7天、2018年1月1日至9月5日未休年休假5天的折算工资33,605.32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裁决:1.香格纳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沈睿晔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6,551.72元;2.对沈睿晔的其他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沈睿晔对该裁决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陈某与朱某某投资成立上海瑞智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智公司)、上海香格纳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格纳文化公司)、上海格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晖公司),瑞智公司投资成立香格纳公司,香格纳公司投资成立上海香格纳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格纳艺术公司),香格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HelblingLorenz投资成立上海香格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格纳投资公司),其中瑞智公司、格晖公司、香格纳公司、香格纳艺术公司的监事均为朱某某、香格纳公司的监事为陈某,HelblingLorenz为香格纳公司、瑞智公司、香格纳文化公司、香格纳投资公司、香格纳艺术公司、格晖公司的执行董事。
  香格纳公司、瑞智公司、香格纳文化公司、香格纳投资公司、香格纳艺术公司在2017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企业通信地址均为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555号10号楼。
  再查明,香格纳文化公司于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每月分两次向沈睿晔转账7,645元、800元。
  香格纳投资公司于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每月以劳务费的名义向沈睿晔转账800元。
  瑞智公司于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每月以劳务费的名义向沈睿晔转账800元。
  香格纳艺术公司于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每月以劳务费的名义向沈睿晔转账800元。
  朱某某于2018年2月向沈睿晔转账3,650元,于2018年3月分三次分别向沈睿晔转账2,500元、2,375元、800元,于2018年4月至7月期间每月向沈睿晔转账3,175元,2018年8月向沈睿晔转账2,375元。
  格晖公司于2018年8月以劳务费的名义向沈睿晔转账800元。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大众点评app截屏、停薪留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中,沈睿晔还向本院提供:落款日期分别为2018年8月28日及8月31日的《病情处理意见单》复印件两份、顺丰速运客户存根两张及顺丰速运客服回复的电子邮件两份。《病情处理意见单》分别载明建议全天病假五天、十四天。顺丰速运客户存根显示邮寄地址均为本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555号10号楼。电子邮件经当庭演示,内容为两份快递的签收底单。
  香格纳公司表示因《病情处理意见单》无原件,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从未收到过《病情处理意见单》,邮寄地址虽然系香格纳公司地址,但并未收到过该两份快递,且沈睿晔无法证明邮寄的系《病情处理意见单》。
  本院认为,沈睿晔提供的两份电子邮件显示其快递的信件已被签收,香格纳公司确认快递存根上填写的地址为其地址,故本院确认香格纳公司已收到沈睿晔邮寄的信件,香格纳公司未将其收到的信件内容提供给本院,本院采信沈睿晔的主张,确认其邮寄的系《病情处理意见单》原件,故沈睿晔2018年9月3日至9月5日系病假,香格纳公司应支付沈睿晔病假工资。因2018年9月2日为休息日,沈睿晔主张该日病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沈睿晔于2018年9月12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香格纳公司抗辩沈睿晔主张的2016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超过诉讼时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沈睿晔主张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一致确认,沈睿晔2017年未休年休假7天,2018年未休年休假5天,香格纳公司应支付上述12天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
  香格纳公司、瑞智公司、香格纳文化公司、香格纳投资公司、香格纳艺术公司、格晖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企业通信地址均高度重合,本院认定上述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上述公司均以“工资”及“劳务费”等名义转账给沈睿晔。香格纳公司解释沈睿晔帮上述公司做一些项目,故上述公司支付给沈睿晔差旅费或其他补贴,但未就该解释提供相应证据。本院采信沈睿晔的主张,确认上述公司支付的钱款也系其工资性收入。
  综上,经本院核算,香格纳公司应支付沈睿晔2017年、2018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5,655.17元。又因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沈睿晔的每月工资标准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7,132元,故香格纳公司应按7,132元/月的标准支付2018年9月3日至9月5日病假工资。结合沈睿晔在香格纳公司工作年限未满6年,经本院核算,香格纳公司应支付沈睿晔2018年9月3日至9月5日病假工资855.8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香格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沈睿晔2018年9月3日至9月5日工资855.84元;
  二、上海香格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沈睿晔2017年、2018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5,655.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凤莲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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