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磊,男,198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玲,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屠向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路32、38号。
负责人:陈鑫,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飞。
原告沈磊与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沈磊的申请,对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1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屠向宇、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飞到庭参加诉讼。同年11月20日,原告沈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沈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沈磊负担。
审判员:贺宇红
书记员:陆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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