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沈祖平与上海福乐康社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红旅控股集团(杭州)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祖平,男,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乐康社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维盛。
  被告:红旅控股集团(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林于平。
  被告:钟德才,男,1967年5月13日生,畲族。
  原告沈祖平与被告上海福乐康社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乐康公司)、红旅控股集团(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旅公司)、钟德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祖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福乐康公司退还原告会费8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支付滞纳金;2、被告红旅公司、钟德才对被告福乐康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福乐康公司签订《福乐康社区服务平台会员合同》,由原告向福乐康公司缴纳会费80万元,会员有效期自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10日,合同到期前5个工作日,原告可向福乐康公司申请合同续签,如原告未在合同到期前申请会员延续,福乐康公司应于合同到期之日退还会费余额,每延期一日,福乐康公司应按应付总额的0.05%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福乐康公司支付了80万元。2018年10月18日,红旅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对福乐康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9年4月17日,被告钟德才承诺归还福乐康公司结欠原告的款项。2019年6月10日,涉案合同到期,原告未续签,则福乐康公司理应将会费退还给原告,红旅公司、钟德才承担连带责任,但三被告一直未能履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查,2020年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对被告福乐康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对被告福乐康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本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祖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志磊

书记员:刘雪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