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秀娣,女,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孙慧明,男,194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孙宇,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鑫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兴明,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沈秀娣、孙慧明、孙宇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兴明名下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沈秀娣、孙慧明、孙宇提供了孙宇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秀娣、孙慧明、孙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沈兴明名下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孙宇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秀娣、孙慧明、孙宇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崔海艳
书记员:单 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