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园欢,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德。
原告沈红与被告张明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沈红负担。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褚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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