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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继伟与丁凤妹、夏苏华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继伟,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晓,上海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庆亮,上海申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丁凤妹,女,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夏苏华,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闵行区闵驰一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沈继伟诉被告丁凤妹、夏苏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继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沈继伟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王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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