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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夏天、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益余,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夏天、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倪梅英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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