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羽,女,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莉,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吉鸿,男,198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沈羽与被告赖吉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现原告沈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沈羽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沈羽负担。
审判员:徐展茹
书记员:施丽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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