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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郭默涵,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顾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2019年8月28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沈某已预付12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  莉

书记员: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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