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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芹芳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亮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芹芳,女,195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蒋建国(系原告沈芹芳的丈夫),住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光耀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亮军,男,198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主要负责人:刘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苑,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芹芳与被告张亮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芹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  君

书记员:姜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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