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莉莉,女,198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智卿,男,1990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范福兴,男,1957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惠娟,女,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范轶卿,女,1984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方俊,男,198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方梓同,男,201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范轶卿(系方梓同母亲),住上海市杨浦区惠民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方俊(系方梓同父亲),住上海市杨浦区惠民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烊旭,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沈莉莉与被告范智卿、范福兴、吴惠娟、范轶卿、方俊、方梓同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沈莉莉与被告范智卿、范福兴、吴惠娟、范轶卿、方俊、方梓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姚 静
书记员:倪军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