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莉萍,女,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四林,男,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郭予丰。
被告:施勤文,女,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沈莉萍与被告杨四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施勤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范嘉明、沈君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莉萍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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