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沈莉萍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四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莉萍,女,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四林,男,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郭予丰。
  被告:施勤文,女,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沈莉萍与被告杨四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施勤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范嘉明、沈君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莉萍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