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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菊华与上海誉向脚手架有限公司、蒋新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菊华,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婷,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林,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新江,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黄丹,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誉向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沈菊华与被告蒋新江、黄丹、上海誉向脚手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蒋新江、黄丹、上海誉向脚手架有限公司地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晓聪

书记员:鲁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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