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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上海誉向脚手架有限公司、蒋新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婷,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新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黄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誉向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蒋新江、黄丹、上海誉向脚手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沈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陆晓聪

书记员:鲁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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