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萍,女,196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敏,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邱祖修,男,195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萍诉被告龚敏、邱祖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萍于2018年10月10日以原被告自行协议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沈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 杰
书记员:孔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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