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沈萍与龚敏、邱祖修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萍,女,196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敏,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邱祖修,男,195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萍诉被告龚敏、邱祖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萍于2018年10月10日以原被告自行协议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沈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  杰

书记员:孔  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