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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川,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营,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华(系被告丈夫),男,住同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因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徐旻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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