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贵凤,女,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必良(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惠国,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晓燕,女,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永喜,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贵凤与被告陆晓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贵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必良、瞿惠国、被告陆晓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永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贵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朝外开启的防盗门,排除妨害,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承租人,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2018年夏,被告在取得了303室房屋产权后进行装修时擅自将原来往里开的进户门改成了向外向右开启,开门时阻挡了楼梯进走廊的过道,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也为楼道畅通埋下安全隐患,原告及物业多次出面要求被告进行整改,但交涉无果,原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陆晓燕辩称:在装修期间被告与原告进行过协商,且原告也表示过默认和同意,鉴于此,被告如此安装防盗门。原告诉状中所说的隐患不存在,被告的防盗门是门中门,可以观察到外部的情况,而且房屋实际使用人是两位老人,深居简出,很少使用这扇门。鉴于原告的身材适中,开门后的空间足够原告通行,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幢同层楼房的左右邻居,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承租人,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2018年夏,被告在房屋装修时将入户门改为由内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原告认为被告进户防盗门向外开启,对原告的出行及安全造成隐患,故涉诉。审理中,被告认为对原告出行未造成妨碍,对原告的安全未构成影响,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公用租房凭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照片、被告提供的照片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原、被告系不动产相邻的主体,现被告为其居住之需,改变原有结构,将入户门改为由内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活,亦给原告带来了安全隐患,应认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现原告要求被告将外开式入户防盗门改为朝内开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安装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外开式入户防盗门改为朝内开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陆晓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嘉穗
书记员:褚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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