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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辉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辉娥,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婷,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开华。
  被告: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原告沈辉娥与被告吴开华、被告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沈辉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辉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晓星

书记员:池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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