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金树,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忆,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央阳,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金树诉被告陈央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沈金树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主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金树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沈金树负担。
审判员:李志江
书记员:练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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