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沈金树与陈央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金树,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忆,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央阳,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沈金树诉被告陈央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沈金树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主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金树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沈金树负担。
  

审判员:李志江

书记员:练祎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