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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金荣与赛维洗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金荣,男,汉族,1960年2月1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武,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维洗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吴显胜,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沈金荣与被告赛维洗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吴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赛维洗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吴显胜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邢美新

书记员:蒯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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